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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关于落实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
2019-12-31 10:47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等有关要求,云南省财政厅下发了《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云财规〔2019〕5号,现将有关要求摘要如下,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1.各部门要按照竞争中性的原则,消除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对不同市场主体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所在地等不合理条件,对政府采购市场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限制民营企业、外地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对内资、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违规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不得将供应商规模条件、成立年限,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对供应商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提供的材料,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不得要求同时提供纸质材料。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对仅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的,不得要求同时提供原件。

3. 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等情况免收投标保证金或者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确需收取投标或履约保证金的,鼓励通过银行保函方式收取。

4. 采购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公告、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无故拖欠供应商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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