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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效率的通知
2023-12-13 16:38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效率的通知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州(市)财政局

为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落实主题教育和省委省政府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学统筹采购工作

(一)依法确定采购范围。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不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向财政部门报备采购实施计划。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以及涉密采购项目,除审批事项外,采购人不需向财政部门报备采购实施计划,但应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向财政部门备案采购结果,并妥善保存与采购相关的文件和记录。涉密采购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备案的涉密采购信息应当作脱密处理。采购人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不得滥用紧急采购和涉密采购。

(二)提前做好项目准备。采购人应在资金来源确定后,尽早启动各项采购准备,确保在采购活动开始(发出采购公告)前,完成采购需求管理、意向公开、计划编报、委托代理、采购文件编制等工作。对信息公告、投标(响应)、合同签订等有法定时间要求的事项,以及变更采购方式、采购进口产品等审批核准事项,采购人要细化各个节点的工作时限,确保及时完成采购活动。

(三)统筹实施采购项目。采购人要加强年度采购工作统筹,避免因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延误工作。对于同类项目或者相同采购品目、类别的项目,宜汇总后按整体项目开展采购活动,可划分不同标段采购。纳入年初部门预算的项目,宜在上半年即开展采购活动(发布采购公告),并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在合同中合理约定履约支付时间。

二、合理组织采购活动

(四)灵活选用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急需或者独家代理、生产的科研仪器设备耗材,可根据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项目特点灵活选择适宜的采购方式,不宜“一刀切”地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不得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不需发布采购公告、编制采购文件和提交响应文件,其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也不需发布单一来源审核前公示。

(五)鼓励开展联合采购。对有共同需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授权主管预算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中一家采购人,将项目合并后实施联合采购,提高采购效益。参加联合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分别编制采购实施计划,选择相同的采购方式、品目、标段等,明确授权、分工、委托代理以及结果确认、质疑投诉处理等事宜。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依据中标(成交)结果分别签订采购合同。联合后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主管预算单位不得将本级预算分解下达后,再开展联合采购,影响预算执行效率。

(六)加快合同签订和支付。鼓励采购人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政府采购合同中要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日内支付资金。

三、提高管理服务效率

(七)优化采购预算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确需在部门预算批复前实施的项目,可以申请预拨资金提前开展采购活动,待部门预算批复后再予核销。跨年实施、合同款项跨年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除按原用途结转使用的资金外,预算单位可以将支出计划及采购预算分解到各年度,并按照项目的采购概算总额开展采购活动,后续年度挂接上一年度合同,编制支出预算及采购预算,直接用于合同款项支付。预拨采购、跨年采购项目,有关资金来源须经相应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处(科、股)审核同意,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

(八)简化采购项目流程。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采取“一采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方式的,采购人在第二、第三年采购时,只需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中关联第一年的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备案,即可签订采购合同。实行电子化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合同备案时,除合同资金来源外,其他信息一概不再需要人工录入。

(九)限时办结审批事项。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项目,以及拟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单一来源公示且无异议、进口产品论证后的60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完整规范、申请理由符合规定的,财政部门一般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采购人应当在财政部门审批核准后60日内开展采购活动。

(十)探索投诉调解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时,可以通过组织沟通协商、提供法律意见等非强制方式,促使投诉人、被投诉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撤诉和解,便捷、高效地化解政府采购矛盾纠纷调解不影响投诉处理程序和要求,调解时间计入行政裁决时限。

(十一)强化政府采购服务。建立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在线客服”“操作视频”“咨询留言”等栏目,拓展政府采购政策咨询渠道。完善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及电子交易平台统计分析功能,支持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查询本地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数据,定期获取政府采购统计分析报告。

四、加快“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

(十二)全面推进全流程电子交易。原则上,各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2023年内部署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并与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省级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2024年,全省政府采购项目,除涉密采购和紧急采购等特殊情形外,全部实现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逐步推动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

(十三)调整电子卖场范围和额度。省财政厅结合框架协议采购工作进展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动态调整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集中采购商品范围,以及反向竞价和网上直购额度。采购人采用框架协议方式开展的采购,不占用电子卖场额度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作为作风革命效能革命重要抓手,科学高效开展采购活动。省财政厅将适时把部署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情况纳入州(市)营商环境评价指标。本通知执行中如有问题,以及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云南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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